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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规定
分类: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19-12-01

      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更好的为承租家庭提供服务,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余府办发〔2013〕42号)等文件精神及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于下发之日起实施。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有以下情况,可申请变更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㈠申请人出现过世、离异等重大变故,可变更申请人,变更范围仅限于共同申请人。
    ㈡共同申请人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均可办理退出手续。
    ㈢增加共同申请人,仅限于申请人结婚、新生子女和未成年子女。
    ㈣上述情况均需复核变更后的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等,符合当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给予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调整
    ㈠调整原则
    1.公共租赁住房调整工作按照“自愿申请、即时受理、轮候排序”的原则进行。
    2.配租参考标准为:单亲家庭(包括未婚),配租小套型;子女未满10周岁的家庭,配租小或中套型;其余的配租中或者大套型。
    ㈡调整范围
    1.承租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因结婚、生育等原因人口增加需要调大面积住房的。
    2.因工作和生活需要调换住房的,但仅限于同面积承租家庭调换住房。
    3.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中,调整现配租住房。
    ㈢调整程序
    承租家庭调整住房实行登记轮候制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承租家庭填写《承租家庭调整申请表》,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住房调整申请,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及家庭人口变化相关的证明材料。
    2.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通过审核的承租家庭登记排序,按照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建立承租家庭调整轮候需求库。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每季度对需求库进行匹配。需求库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源时,可直接予以调整。调整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承租家庭需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为三年,承租家庭按规定期限腾退原承租住房。
    3.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经审核符合调整条件的,在房产信息网上公示10日。公示有异议的,应书面告知承租家庭原因。承租家庭对结果有异议,可在5日内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申诉。
    4.承租家庭自愿调小户型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后可在匹配房源中直接予以调整。
    5.申请房屋调整的承租家庭,也可申请参加我市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的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承租家庭在等待再次配租住房期间,可继续承租原有住房,在配租新房前,承租家庭应立即腾退原有住房。
    ㈣不予受理调整情形
    1.承租家庭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或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2.连续欠缴房租达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或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的。
    3.已办理过调整住房的承租家庭,一年内不得换房或退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及退出管理
    ㈠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为每个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配备一台身份信息识别仪,用于识别住户信息,防止和避免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假冒身份入住等现象的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房租时,每月房租必须由承租户本人缴纳,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审核承租户身份的真伪。
    ㈡物业服务企业依托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办理入住手续。房屋入住手续办理需提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开具的入住通知单。物业服务企业查验入住通知单信息与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信息一致方能予以办理,并负责告知承租家庭入住后的有关注意事项等。
    ㈢承租家庭办理退房手续,可在所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物业服务企业需查验房屋内设施的完整性、结清水、电、燃气等费用后,方能给予办理退房手续。承租家庭凭退房确认单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办理解封手续。
    ㈣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入户调查,核查住户入住信息。核查方式以小区为单位随机抽取产生,做到重点核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确保核查情况的真实可靠,对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无人居住或欠租六个月以上的,采取清退处理。
    四、公共租赁住房剩余房源管理
    ㈠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优先确保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低保家庭应保尽保。城市低保家庭通过审核后,凭本年度低保证明,可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进行保障。
    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常态化受理,采取先摇号后审核的方式进行。当剩余房源归集50套或以上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新余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公告,确定申请及配租事项。
    ㈢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家庭采取电脑摇号方式产生中签家庭。最后,对中签家庭三级审核三榜公示。
    ㈣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直接分配房源,并当场公布结果,经过公示的中签家庭,需在5日内持有效身份证办理交房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未中签家庭,不需再次申请,可直接进入下一批次摇号。
    ㈤无正当理由放弃选房的中签家庭,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赁住房。
    ㈥如果有新建房源,则不适应本条规定,重新恢复轮候配租制度。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
    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算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核定。
    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核定下一年度应收租金,并上传至信息系统,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并每月转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帐户;营业用房租金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管理人员直接收取。
    ㈢物业服务企业转账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帐。对账完成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财务人员在30日内将租金转至市财政指定帐户。
    ㈣低保家庭认定须出具上一年度低保证明方可享受本年度租金减免政策,未能出具证明的一律不得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㈤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年底负责汇总所管辖小区当年房租的收缴情况,并对欠缴情况作出说明。
    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对未交房租的住户下达催缴通知单,每季度报告租金收缴情况,每半年对欠租情况进行疏理,清理出恶意欠租的住户,并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可对恶意欠租家庭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㈦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开设三方监管帐户,物业服务企业向承租家庭收取的押金,必须存入此帐户,以确保该项资金的安全。
    ㈧对审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家庭,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六、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
    ㈠承租家庭居住的房屋需要维修,单项工程金额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员受理,查看后,当日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到物业服务企业报修通知后,应及时勘查现场,并拍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的同时,与住户约定上门维修时间,记录在维修通知单上,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房产经营公司下达维修通知单。维修通知单应包括维修内容、核定价格及完成时间等。
    ㈢对受理报修的内容,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录入台帐进行筛选甄别,对存在重复维修的项目,做好重复维修记录,并督促维修单位按维修项目质保义务履行保修,其维修项目不再列入范围。
    ㈣如房屋维修单项工程金额在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用局物业维修库中摇号选取产生施工企业和评审机构。10万元以上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施工企业和评审机构。
    ㈤房屋维修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组织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填写维修验收单,维修验收单需由住户、物业服务企业、施工企业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现场签字确认,并将修缮后的现场照片及维修照片、询价单一并存底。维修费用每年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向市财政申请支付,待财政资金下达后,经房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一次性支付,并按规定留余保证金。
    ㈥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保养范围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七、营业用房管理
    ㈠公共租赁住房所配建的营业用房必须经过拍租程序确定承租户,起拍价格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小区周边商铺价格确定,并报市国资委审批后再进行拍租。
    ㈡营业用房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并约定不得转让,承租户合同到期后,再次拍租时,原承租人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
    ㈢营业用房租金上缴至市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
    ㈣保障性住房小区所配建的幼儿园参照执行。
    八、办理流程图
    ㈠公租房调整
 

    ㈡公租房退房

 
    ㈢公租房维修管理

 
    ㈣公租房入住